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艳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伊春市伊春区。
被告:林玉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上甘岭区政府职工,现住伊春市上甘岭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等信息进行起诉书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时,无法找到被告林玉东。由于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详,导致本院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被告。本院向原告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原告仍不能提供出被告的详细住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艳丽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