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庄伟洪。 被执行人卓石聪。 被执行人隋丽君。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庄伟洪与被执行人卓石聪、隋丽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210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卓石聪、隋丽君应履行支付10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5298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原执行案号为(2019)粤0306执8417号,现恢复执行案号(2020)粤0306执恢2495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网络银行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隋丽君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的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为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2号],得价款8795167元,扣除网络司法辅助费10000元、执行费71376元、诉讼费52980元,剩余案款已分配于债权人(具体见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其中,本案申请人受偿6557053.34元);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42324.94元,除上述已执行到位的款项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以下财产采取了控制措施:一、原执行案号(2019)粤0306执8417号查封被执行人隋丽君名下车牌号为粤B2××××的丰田牌汽车(查封期限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1年6月25日止),但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进行处置;二、查封被执行人卓石聪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的私宅1栋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码为××),查封期限自2020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15日止,因房产情况复杂,暂无法处置;三、冻结被执行人卓石聪名下工商银行账户4000××××8355、4000××××1705、中国银行账户7432××××6573CNY0、农业银行账户6228××××2816,冻结被执行人隋丽君名下中国银行账户7471××××8413CNY0、工商银行账户4000××××4687期限自2020年9月29日至2021年9月28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财产控制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本院提出延长期限的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的,导致上述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少辉 审判员  周 敏 审判员  连 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婧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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