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智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X组人,农民。 被告:刘建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X组人,农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智红与被告刘建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智红于2021年6月2日以被告已将款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智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升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明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