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景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 被申请人:营口市万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金牛山大街139号。 法定代表人:王兆林,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华君医院(营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1号 法定代表人:郭锡斌,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景伟与被申请人营口市万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君医院(营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2021)辽0803民初11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王景伟要求对被申请人营口市万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君医院(营口)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3814847.2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营口市万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君医院(营口)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814847.2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鲍海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董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