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黄海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鹏,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珠海品彩广告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

审理经过

原告黄海斌与被告珠海品彩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黄海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占用原告房屋期间占有使用费133000元(以月租金7000元自2019年4月5日起计至迁出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珠海市横琴新区406房的所有权人。今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在未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形下,擅自将406房登记为公司注册地址。事实上,原被告素不相识,也未就此达成任何合意。被告的行为使原告406房的商业价值大打折扣。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原告所诉事由看,其与被告之间并无租赁合同关系,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所有的406房登记为注册地址涉嫌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原告以排除妨害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本院邮寄送达,查明该注册地址并无被告,无法送达,说明被告的注册行为对原告的房屋所有权并未构成任何妨害。因此,本案纠纷的实质属于被告涉嫌行政违法所致,原告应另循途径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海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黄海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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