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东圣,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群,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家雷,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聪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东圣与被告陈聪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郭东圣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郭东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郭东圣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800元,减半收取120900元,由郭东圣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何冠雄 审判员 王一平 审判员 李志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月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