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住所地津市市澹津路59号。
主要负责人:张雄,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男,该行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朱光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津市。
被执行人:贺正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津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光明、贺正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本院审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781执1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