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友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原告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友好区。 被告: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绥化市兰西县。
审理经过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中间人谢某协调,被告已支付原告7,000.00元,并承诺下剩7,000.00元于2021年8月17日支付,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丽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