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宗英领,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申请执行人白晓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晓飞与被执行人宗英领离婚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宗英领对执行京N×××××号牌比亚迪牌轿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宗英领称,本案执行依据作出时间为2018年4月4日,调解书第四项确定:白晓飞于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异议人车辆折价款15000元,同时异议人将京N×××××号牌比亚迪牌轿车交付给白晓飞。双方互负履行义务的最后期限为2018年12月31日,至今白晓飞未履行给付15000元车辆折价款的义务,异议人根据调解协议在未收到钱款的情况下才未履行给付车辆的义务。现白晓飞向三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间为2021年6月,已超过2年时效,故申请法院驳回执行申请或裁定不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白晓飞与宗英领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作出(2018)冀1082民初226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双方离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的比亚迪轿车一辆(车牌号为京N×××××)归原告白晓飞所有,原告给付被告车辆折价款15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付款时被告将车辆及相关手续交付给原告。2021年6月24日,白晓飞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宗英领交付京N×××××号牌比亚迪牌轿车。本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但是,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京N×××××号牌比亚迪牌轿车属于登记的动产物权,白晓飞申请宗英领返还车辆不适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的规定。故异议人宗英领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异议人宗英领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立伟
审判员 孙广成
审判员 周福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雨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