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童淑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张常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童淑芹与被执行人张常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1)吉0203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7399.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法院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进行了网络查控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及不动产调查,当下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存款及房产信息。本院与2021年4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张常华名下的,车牌号为吉BMW616号的车辆,查封期限两年。(上述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立民
审 判 员 苏向彬
审 判 员 朱亚通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李 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