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晓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国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肇东市东发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 被告:张兆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东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晓光与被告张兆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国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兆彬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晓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本金77,000元;2、自逾期之日起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6日,张兆彬向王晓光借款64,000元,约定于2014年12月6日还款,并出具借据一份。2015年5月13日,张兆彬向王晓光借款13,000元,约定于2015年6月6日还款,又出具借据一份。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张兆彬拖欠至今未给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
张兆彬在答辩期限内未予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6日,张兆彬向王晓光借款64,000元,约定于2014年12月6日还款,并出具借据一份。2015年5月13日,张兆彬向王晓光借款13,000元,约定于2015年6月6日还款,又出具借据一份。经王晓光多次催要,张兆彬拖欠至今未给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晓光与张兆彬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意思表示真实,王晓光已实际提供借款,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张兆彬应按约定履行给付借款的义务。因此,王晓光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适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张兆彬给付原告王晓光借款本金7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王晓光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3元,由被告张兆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濮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邢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