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月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申请执行人:吴志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被执行人:黄明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 被执行人:许大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吴月荣、吴志峰与被执行人黄明昌、许大梅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桂72民初18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650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本案债务。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证券等财产。本院提取了被执行人黄明昌名下的养老金6488.8元,扣除申请执行费50元后,申请执行人受偿6438.8元。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劳建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朱世鑫 书 记 员 唐 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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