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洪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
被告:刘丙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伟与被刘丙刚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洪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50元(已由原告预交)、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