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华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刘伟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审理经过

原告高华锋与被告刘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高华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2.判决被告给付逾期利息(以1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截至立案之日利息为142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是打工者和装饰公司老板的关系,被告于2017年10月4日下午向原告提出借现金1万元,过年结算还款。2018年1月21日,被告不能如期还款,出具借条一张,时至今日,被告仍未还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刘伟红辩称,借款属实。双方于2020年9月28日的结算单已明确该1万元已经归还9000元,剩余的1000元也计算到了结算总金额中,并且该金额已经由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判决偿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高华锋现金壹万圆整(10000)。刘伟红,2018.1.21。”目前,原告持有该借条原件。原告同时提交2017年10月4日通过ATM机取款1万元的流水。被告对此无异议,认可原告于2017年10月4日交付现金1万元,借条是2018年补签的。

另查明,高华锋于2021年1月28日向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湖北星企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刘伟红支付工资34600元及利息等。高华锋在该案中提交2020年9月28日签订《装修工程清单汇总表》一份,载明“2018、2019年下欠19000元+购房款借1万元还九千下欠1000元……2020年欠工资13000元+利息1600=14600元……总共下欠34600元”。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鄂1127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对上述结算单载明的事实予以查明确认,判决:“一、限刘伟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高华锋34600元(其中17000元自2020年9月28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逾期利息);二、驳回高华锋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伟红在本案中称,(2021)鄂1127民初496号案件确认的《装修工程清单汇总表》中载明的“购房款借1万元还九千下欠1000元”与本案诉争的1万元借款为同一笔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鄂1127民初496号案件中“购房款借1万元”与本案诉争的1万元属同一笔借款。理由如下,1.2020年9月28日签订《装修工程清单汇总表》并非是对双方某种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的单一结算,而是包含借款、工资、利息、工程款等全部债权债务关系的汇总结算,按常理该结算理应包含本案诉争的1万元借款。若原告主张不包含,原告应举证说明《装修工程清单汇总表》中“购房款借1万元”的相关情形,证明该笔“购房款1万元”与案涉1万元借款并非同一笔借款;2.本案诉争借款发生于2017年,借条于2018年补签,与《装修工程清单汇总表》载明的“2018、2019年……购房款借1万元”表述不一致,并不能以此证明非同一笔借款;3.原告持有案涉借条原件,被告称因有1000元未清偿,故未返还借条原件的抗辩意见,符合常理,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本案诉争的1万元与(2021)鄂1127民初496号案件中的“购房款1万元”属同一笔借款,已经(2021)鄂1127民初496号案件审理。原告高华锋的本次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华锋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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