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68号。
被执行人:韩云,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韩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查询,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