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千目鱼(辽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金风街中联智鼎创意大厦6号商网A207。

法定代表人:邵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慧,系辽宁承融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孙萌,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千目鱼(辽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萌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2021年8月23日,本院向原告千目鱼(辽宁)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现原告千目鱼(辽宁)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千目鱼(辽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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