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越,男,****年**月**日出生于襄阳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襄阳市襄州区。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8日被襄州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8日被襄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襄州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越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鄂0607刑初588号刑事判决:张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判后,张越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越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越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越撤回上诉。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20)鄂0607刑初5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