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西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李沁芳,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华,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汪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丁焕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军、丁焕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了(2019)甘1102民初43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汪军、丁焕峰应各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自2014你那9月19日至2016年9月18日,按年利息9.84%支付利息,自2016年9月19日开始,按年利率14.76%利随本清,二被执行人各自负担案件受理费784元及执行费1396元。 执行过程中,丁焕峰应履行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扣划了汪军银行存款20908.06元,汪军剩余部分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汪军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1102执195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汪军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任志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煜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