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某,住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尹某,山西上骏瑛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冀某,住太原市。

被告:张某1,住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张某2,山西令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与被告冀某、张某1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尹某,被告冀某,被告张某1委托代理人张某2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某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二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项;2、二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4日,二被告登记离婚。在其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三项约定,冀某将其夫妻共同财产“太原市新晋祠路300号绿地塞纳公馆15幢1单元3层0302号和太原市晋安东街13号富力城八号园5幢2单元17层1703号的房产”无偿转让给张某1所有。根据《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原告对冀某享有合法到期债权,冀某放弃其应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无偿转让,该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特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冀某辩称,离婚时并未逃避债务,房产也不是无偿转让,因为孩子的抚养费全部由张某1负担,新晋祠路的房子还有贷款,贷款由张某1偿还,张某1还给了我55万元,所以不存在无偿转让财产,《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的请求应予驳回。

被告张某1辩称,首先,我对原告与冀某的债权债务并不知情,借款也未用于家庭开支,而是去炒股,并且《借款确认书》发生于离婚之后,原告无权行使撤销权。其次,我也并非无偿取得财产,我已经将55万元转账给冀某。第三,《离婚协议书》并未给债权人造成侵害。债务人冀某无力清偿是因为炒股赔了,并不是因为离婚。综上,原告的请求应予驳回。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冀某与张某1原系夫妻,2019年1月24日,双方自愿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女冀思彤由张某1抚养,双方位于太原市××路的房产归张某1所有。双方无共同债务,如有债务,各自承担”。同年1月至11月,张某1向冀某转款55万元。2020年1月13日,原告与被告冀某签订《借款对账确认书》,确认冀某借款炒股本息共计141945元。同年7月,胡某以冀某和张某1为被告,诉至本院要求共同偿还。经本院(2020)晋0107民初3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冀某偿还胡某本息,驳回胡某对张某1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原告胡某与二被告均系单位同事。冀某借款炒股亏损。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表》、33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及被告张某1提供的购房合同、房贷截图、张某1给冀某的转账记录,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首先,“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原告将钱借给冀某炒股,就应当承担亏损的风险;其次,张某1与冀某离婚时,原告与冀某的债权债务并未明确,不存在逃避债务的情形;第三,从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情况看。虽然两套房产归张某1所有,但子女抚养及贷款偿还均由张某1负责,况且张某1还支付给冀某55万元,故《离婚协议书》并无明显逃避债务的情形,应为合法有效;第四,胡某与冀某、张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生效判决中,已经认定,借款未用于家庭开支,张某1不应承担清偿责任,也不应当以共同财产进行清偿。

综上所述,原告无权行使撤销权,其请求撤销二被告的《离婚协议书》,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保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文莉

书记员 郭 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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