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某,女,住调兵山市。 被告:谢某某,男,住调兵山市大明镇。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聂 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克江 书 记 员 王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