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合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千高雁,焦作市武陟县正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司利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礼,焦作市武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焦作黄河河务局武陟第一黄河河务局,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木城镇南大街24号。 法定代表人:李雄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中海,焦作市武陟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张合玲与被告司利会、焦作黄河河务局武陟第一黄河河务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张合玲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张合玲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合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合玲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侯刚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张秀红书记员郑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