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某1,住内蒙乌海市。 原告:徐某2,住太原市。 被告:徐某3,住太原市。 被告:徐某41962年10月22出生,住太原市。 被告:徐某5,住太原市。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1、徐某2与被告徐某3、徐某4、徐如娟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徐某1、徐某2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某1、徐某2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5元,由原告徐某1、徐某2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樊晓宁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 珊 书记员 闫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