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麦尔瓦依提多来提,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洛浦县。 被执行人:克德尔古买买提,女,****年**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2民初78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克德尔古买买提的存款、收入6075元(其中本金6025元,执行费50元); 二、被执行人克德尔古买买提所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克德尔古买买提所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依买尔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