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永杰,男,****年**月**日出生于清远市清新区,汉族,初中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因本案于2019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9〕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永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永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1.2019年5月29日,吸毒人员梁某与被告人唐永杰联系,通过微信转账1500元让其帮忙购买毒品。被告人唐永杰收到毒资后,联系他人帮助梁某购买毒品,被告人唐永杰从中获利200元人民币。

2.2019年5月31日,吸毒人员梁某经与被告人唐永杰联系,向其求购1000元毒品,并承诺给予唐永杰好处费用人民币200元。其后,被告人唐永杰从他处拿到毒品后前往三水区南山镇从善村口进行交易。交易完成,两人被民警人赃并获。民警从梁某处起获交易的0.38克甲基苯丙胺。

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唐永杰七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院查明

以上事实,被告人唐永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唐永杰的供述及辩解,证人梁某、陆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文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称量笔录、称量照片、取样笔录,微信截图,通话记录,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永杰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唐永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唐永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手机一部、摩托车一辆,予以发还被告人唐永杰。(由扣押机关办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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