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路国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乡市牧野区。 被执行人郭存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葛市外五路东侧(增福庙乡大户陈村)。 被执行人长葛市滨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外五路东侧(增福庙乡大户陈村)。 法定代表人郭存明,总经理。

审理经过

路国佳申请执行郭存明、长葛市滨海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711民初25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2018)豫0711民初2594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郭存明、长葛市滨海置业有限公司发出(2021)豫0711执恢41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25日、2021年8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无股票、车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查封被执行人长葛市滨海置业有限公司39套房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葛市滨海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售房相关资料,上述39套抵押房产已安置、售出,暂无法处置。 4、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令。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案件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翁玉江 审 判 员 苏守哲 审 判 员 赵彦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杜冬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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