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宏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戴促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丽娜,北京市慧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云南旺宏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西城心景休闲广场西塔第5层513室。
审理经过上诉人宏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宏旺公司)因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50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宏旺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明确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宏旺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予上诉人宏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宏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宏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审 判 长 陶 钧
审 判 员 曹丽萍
审 判 员 吴 斌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杨 玲
书 记 员 宋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