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宏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戴促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丽娜,北京市慧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云南旺宏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西城心景休闲广场西塔第5层513室。

审理经过上诉人宏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宏旺公司)因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50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宏旺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明确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宏旺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予上诉人宏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宏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宏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审  判  长   陶 钧

审  判  员   曹丽萍

审  判  员   吴 斌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杨 玲

书  记  员   宋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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