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永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潘晓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尤恩达,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审理经过

关于张永朝与潘晓志、尤恩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403民初24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潘晓志、尤恩达应履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7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444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张永朝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潘晓志、尤恩达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潘晓志、尤恩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潘晓志、尤恩达名下的财产。 经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机关查询,1.被执行人潘晓志现无可供执行的存款、网络查询无车辆、无证券、无不动产、有公积金(上述公积金于2021年7月26日冻结,冻结期限3年,因上述公积金是轮候冻结,现暂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2.被执行人尤恩达现无可供执行的存款、网络查控无车辆、无证券、无不动产、有住房公积金(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尤恩达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无法冻结)。 三、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潘晓志、尤恩达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潘晓志、尤恩达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潘晓志、尤恩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依法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该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潘晓志、尤恩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永朝。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403民初24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申请人可以聘请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聚海 审 判 员  薛 霞 代理审判员  刘 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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