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兴义市福星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兴义市桔山街道办事处峡谷村复兴二组。 负责人:曾家熔,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兴义市。 被申请人:蔡银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办事处福星路××号。

审理经过

申请人兴义市福星汽车修理厂与被申请人蔡银海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于2017年9月22日发出(2017)黔2301民督85号支付令,经过三十日无法送达被申请人蔡银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7)黔2301民督8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兴义市福星汽车修理厂负担。(转下页)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安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坤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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