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荣正钦,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任长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田亚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荣正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荣正钦与被告田亚丽、任长金、荣正玉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荣正钦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荣正钦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荣正钦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荣正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