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凤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庄浪县。
被告:郑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庄浪县南湖中学教师,住庄浪县。
被告:蒙乾(系郑华丈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庄浪县第一中学教师,住庄浪县。
审理经过
原告韩凤琴与被告郑华、蒙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韩凤琴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韩凤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韩凤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