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思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攀枝花市西区。

被告巫映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昌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思江诉被告巫映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我院通知,原告刘思江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金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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