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崔纪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审理经过

关于崔纪伟罚金一案,伊川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9刑初53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被执行人崔纪伟处以罚金10000元,并需退赔赃款80000元。因被执行人崔纪伟未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强制执行,并于2021年2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2月23日、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8232.65元,已于2021年6月2日扣划。

三、通过到伊川县不动产登记局、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伊川管理部、伊川县国土资源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房产、公积金等财产信息。

四、我院委托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户籍地进行调查,发现其名下有公积金信息,我院于2021年6月29日前往驻马店对其进行扣划。

五、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决定拘留被执行人崔纪伟15日,因被执行人仍在服刑,而未实施。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职权终结本院(2020)豫0329刑初53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崔纪伟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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