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乾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安县乾安镇。

法定代表人:李志。

被告:吉林省金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安县。

法定代表人:吕树国。

被告:吕树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乾安镇。

被告:高丹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乾安镇。

被告:郑文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乾安县。

被告:秦凤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乾安县。

被告:吕金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松原市。

被告:肖国文,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松原市。

审理经过 原告乾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吕金泽、吕树国、秦凤杰、肖国文、郑文忠、吉林省金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高丹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乾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吉林省金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乾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4913185.41元(其中本金475万元,利息163185.41元);2、判令吉林省金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按年利24%支付乾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913185.41元的利息(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9593.69元为基数计算;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3884.64元为基数计算;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799707.08元为基数计算);3、由吕树国、高丹丹、郑文忠、秦凤杰、吕金泽、肖国文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乾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吉林省金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5、本案的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各被告签订《银行信贷授权、追偿及反担保合同》,约定原告为吉林省金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吕树国、高丹丹、郑文忠、秦凤杰、吕金泽、肖国文为原告提供反担保,吉林省金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银行贷款,原告履行担保责任为吉林省金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75万元、利息163185.41元。吉林省金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行为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现原告将各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偿还代偿本金,赔偿原告损失,请法院依法裁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乾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告的确切送达地址,本院无法确认被告送达地址,故驳回乾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乾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292元,退还给乾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建

人民陪审员  姜婷婷

人民陪审员  陈艳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靳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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