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卢春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执行人:卢正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春香与被执行人卢正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卢正文名下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二、划拨被执行人卢正文1000000元的银行存款至南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