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曙光街243号。
被执行人:刘红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
被执行人:黄玉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被执行人:黄元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被执行人:王冬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被执行人:黄玉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524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红霞的工资。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红霞工资110000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