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郭荣纯。
委托代理人:靳京,男,39岁。
被执行人:曲晓林,男,48岁。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曲晓林银行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31055.76元,于2021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曲晓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2021年6月29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协议内容为:一、被执行人曲晓林从2021年7月起至2021年11月每个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合计2500.00元;二、剩余欠款22213.39元及利息2673.94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7月3日,其余利息自2020年7月4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费用3668.43元、案件受理费288.20元,以上被执行人曲晓林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执行费365.84元由被执行人曲晓林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黑0522执1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