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校国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陈瑞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校国华与陈瑞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校国华与被执行人陈瑞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0332元,双方给付10000元,被执行人陈瑞香交纳执行费332元,本案债权尚余18806.50元未能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0122民初342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朱卫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鲁韶华 书 记 员 校彦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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