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家口康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垣丰东路6号A6#配套用房。
法定代表人:曲林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生启,河北光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政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东河沿街74号。
法定代表人:马占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智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亮,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张家口市桥西区保温材料厂,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西沙河大街98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珍,该厂厂长。
被告:张家口市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西沙河大街96号。
法定代表人:李有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家口康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平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市政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公司)、张家口市桥西区保温材料厂(以下简称保温厂)、张家口市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水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保温厂的法定代表人、九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康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水务公司、被告保温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修护坡支出费用8641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过程中,水务公司申请追加了九鼎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诉讼请求中第一项变更为判决水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温厂、九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第二项变更为由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为张家口市桥西区平安小区景秀园(以下简称平安小区)的物业公司。由原告物业管理的小区健身活动场北坡的石头护坡于2020年3月15日突然地层下陷护坡坍塌。经雇挖掘机挖掘找到原因,是地下水管破损腐蚀漏水引发。当时原告通知了水务公司,该公司委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观测并予以确认。该地下水供水管道属被告水务公司,管道供水的用户是原告相邻的被告保温厂。为了防止损失的扩大和小区业主的安全,原告修复了管道和护坡,共计支出86410.42元的费用。因该地下水管的所有者系被告水务公司,受益人为保温厂,故原告主张由被告赔偿。
被告辩称
水务公司辩称:康平公司管理的平安小区活动场北坡的石头护坡坍塌,有一股清水流出,需要我公司鉴定是否自来水跑水。我公司接通知后,立即派管网处捡漏人员赶往现场排查。经勘查确定,跑水管线为1980年10月由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我公司安装的DN50的供水管线,跑水管线位置在分水闸阀以内。依据张家口市人民政府(通知)政字[1993]55号第三十条规定,管道产权并非我公司所有,管道产权属于投资建设者所有,产权立户名为王计根,平时水管维护由产权人负责。我公司为保证居民正常用水紧急抢修跑水管线,在修复过程中发现,平安小区开发建设时,张家口市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私自更改DN50供水管线,改线的管道用塑料盘管与原管道连接,跑水点正是新旧管线的连接点,由于跑水时间长,所有权人未及时发现造成护坡坍塌。综上,DN50供水管线跑水造成平安小区活动场北坡的石头护坡坍塌责任不在我公司方,理由:一是,管线产权不属于我公司,我公司没有维护维修责任;其二,开发商未经允许私自改动管线,改动管线不专业是造成连接点跑水的主要原因;其三、开发商私自改动后应承担管线维修维护之责,此次管线跑水造成护坡坍塌的责任应该由平安小区开发商张家口市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我公司没有过错,也没有法定义务,故依法对本案不承担任何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保温厂辩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第一、原告主张我方是受益人,所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是受益人而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在民法上于法无据。第二、我方并非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法律主体,因为管道破裂非我方所有或者管理,故我方与原告方之间根本不存在相关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更不用说承担赔偿责任。第三、2020年3月15日护坡坍塌发生后,水务公司在对该管网漏水处进行了观测的第一时间也对我方厂院的水井、水表、管道等进行了仔细的测试,没有发现任何破损和漏水地方。我方与原告虽然是邻居,但中间是条公共马路,各自设有围墙,人流、物流、大车、货车通行往来,供水管就在此路中间,管道直径30以上,而我方厂内管道直径均为25。第四、水管漏水造成护坡坍塌由张家口市融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造成,我方是受害者。2006年7、8月期间,两公司在开发平安小区楼房时,挖断供水公司该管道,断水后我方吃水住户万分着急,前去询问,此时工地,喧闹声、钩机铲车声都停止了,只显示哗哗的水流声,我方吃水住户和本厂有关人员一直守到夜间12点直到管道接通后才回家睡觉,吃水的好景没几年,由于两家开发商对管子直径管线材质都发生了改变,埋水管线地槽很浅,遇到寒冷冬天,接水口处就冻裂,跑水也不知道,直至全冻,第二年五一后化开才能吃水,最后一次是在2013年旧历大年初二,突然停水,水务公司管网处张处长接到电话后于大年初三一早带来3人和设备经测试是下头开发商塑料管子和上头铁管接管口处已冻,带来的电焊机无法预热,只能等到2013年5月7日上午化开,开发商才能发现跑水并处理了接口处,我方才吃上水,所以这次该管道漏水导致护坡坍塌是两家开发商公司造成的。第五、2020年3月15日,该护坡坍塌的几天里,康平公司找来挖掘机深挖相邻马路墙界,已经找出漏水处,还对我厂墙界接续深挖,我方在场人员制止不听,现造成我厂厕所严重列痕,随时有坍塌的危险,综上,我方才是真正的受害者。我方于1988年5月底正式接受桥西区保温材料厂。来后经了解八十年代初期,该路管道是由张家口中级人民法院出资给家属盖宿舍时铺设的,当然也有众多居民在这里自建房屋并吃水,我厂于1992年经申请供水公司批准从该支线水井中接通使用。并非是用水主要使用者,由于历史各阶段的变迁,该房产地段,后经有关单位调换和私人买断,但最终于2006年被现平安小区融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征用。该管道的真正管理者,维护者,产权者是两家开发公司。造成该管道接头漏水,护坡的坍塌是两家开发公司因2006年征用开发时挖断水管没有处理好造成的,因护坡坍塌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一切都应有两家开发有限公司来承担。
九鼎公司辩称:这事和我方没关系。2020年3月15日,护坡坍塌,我方联系水务公司检查跑水点,经过现场检查,自来水公司派工作人员,让我公司挖管道,发现地下管道腐蚀跑水,水务公司找不到控制水源阀门,无法关闭管道,就把塑料管和铁管的连接处拆开,才停了水。水务公司认为水管够40年了,已经腐蚀,寿命达到极点,肯定要跑水。我方认为跑水点是因为钢管年久腐蚀出现漏水点跑水造成护坡倒塌。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15日,张家口市桥西区平安小区景秀园的健身活动场北坡的石头护坡坍塌,有水流出。案涉坍塌护坡位于案涉管道上方。案涉坍塌护坡位于平安小区健身活动场上方。案涉管道位于平安小区内健身活动场下方。案涉管道为分水闸阀到用户的管道。2006年在平安小区开发建设时,九鼎公司擅自挖断案涉DN50供水管道,改线的管道用塑料盘管与原案涉管道连接。经水务公司勘查确定:案涉跑水管道为1980年10月由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水务公司安装的DN50的供水管道(工程名称为:张市人民法院新设上水道),案涉跑水管道位置在分水闸阀以内,依据张家口市人民政府(通知)政字[1993]55号第三十条规定,案涉管道产权并非水务公司所有,案涉管道产权属于投资建设者所有,产权立户名为王计根,平时管道维护由产权人负责。1992年经保温厂申请,张家口市自来水公司批准保温厂从案涉管道水井中接通使用案涉管道。庭审中,水务公司称平安小区开发建设时,九鼎公司私自更改案涉DN50供水管道,改线的管道用塑料盘管与原案涉管道连接;保温厂称2006年7、8月期间,张家口市融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九鼎公司在开发平安小区楼房时,挖断涉案管道;九鼎公司自认曾挖断过涉案管道。庭审中,九鼎公司对其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只陈述案涉护坡坍塌与其无关,但未提交证据。
另查明,张家口市人民政府(通知)政字[1993]55号文件第三十条规定:“供水设施产权划分原则是谁投资谁所有,地上建筑与地下供水设施统一归属。具体划界是:以分水闸阀为界,分水闸阀到用户的管道及其他设施(含分水阀井及井盖,不包括计量总水表和分水闸阀)归用户所有,分水闸阀井以外的管道和其他设施归自来水公司所有。”庭审中,原告以案涉管道的所有者系被告水务公司、受益人为保温厂为由,主张由水务公司承担责任赔偿修护坡支出费用86410元,保温厂、九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张家口市人民政府(通知)政字[1993]55号文件、张市人民法院平门外新建宿舍新设上水道平面图竣工图,保温材料厂竣工图、视频、照片、自来水工程协议、水费票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张家口市人民政府(通知)政字[1993]55号第三十条规定:“供水设施产权划分原则是谁投资谁所有,地上建筑与地下供水设施统一归属。具体划界是:以分水闸阀为界,分水闸阀到用户的管道及其他设施(含分水阀井及井盖,不包括计量总水表和分水闸阀)归用户所有,分水闸阀井以外的管道和其他设施归自来水公司所有。”庭审中,九鼎公司不承认也不否认水务公司、保温厂在辩称中对其不利的事实,九鼎公司只陈述案涉护坡坍塌其无关,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九鼎公司对水务公司、保温厂在辩称中关于对九鼎公司不利事实的承认。经水务公司勘查确定:案涉跑水管道为1980年10月由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水务公司安装的DN50的供水管道(工程名称为:张市人民法院新设上水道),案涉跑水管道位置在分水闸阀以内,依据张家口市人民政府(通知)政字[1993]55号第三十条规定,案涉管道产权并非水务公司所有,案涉管道产权属于投资建设者所有,产权立户名为王计根,平时管道维护由产权人负责。保温厂称案涉管道不是其所有。九鼎公司称案涉管道不是其所有。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各被告为涉案管道投资单位、产权单位。关于维修护坡费用,原告虽提交了平门工地围墙砌筑工程建设工程结算书,但未提交正规发票,本院无法认定,故该费用无法支持。综上,原告以案涉管道的所有者系被告水务公司、受益人为保温厂为由,主张由水务公司承担责任赔偿修护坡支出费用86410元,保温厂、九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维修案涉护坡费用,待原告有相关证据后,可另行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家口康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