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二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定州市。

被告:中金昌盛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FAU171。

法定代表人:赵夏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陈华,男,****年**月**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告:赵倩怡,女,1983年7月22日,工作单位:中投摩根信息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曹二强与中金昌盛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陈华、赵倩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59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9日,三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以被告中金昌盛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8年11月9日至2019年2月13日,按年化10%支付利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同日,原告通过建设银行将借款支付至被告指定的中金昌盛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账户。2019年3月29日,三被告再次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90000元,原告通过建设银行将借款支付至被告中金昌盛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帐户。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曾还款利息40000元,其他本息至今未还。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起诉三被告,但其提供的赵倩怡身份信息不全面,致使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曹二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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