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长宁县。
被告:宜宾联合一百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五粮液财富B区综合大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A4H46E。
法定代表人:邓冰。
被告:凌海唯爱久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大有乡胜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4MA0UU86R9D。
法定代表人:任龙。
审理经过 原告胡健与被告宜宾联合一百超市有限公司、凌海唯爱久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胡健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胡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严越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易 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