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齐市建华区。
被告:曲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齐市龙沙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琦与被告曲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杨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6,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曲磊于2017年3月因急需用钱,在原告杨琦处借款共计96,000.00元,并于2018年5月1日为原告杨琦出具了借条。原告多次向被告曲磊催要,被告曲磊始终没有归还,故原告杨琦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曲磊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不能确定被告主体是否适格,该案被告主体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杨琦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0.00元,退还给原告杨琦。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