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晓东,男,****年**月**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媛,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疆鑫海锐祥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中山路126号五层。

法定代表人:刘海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淑杰,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亚洲,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疆俊腾浩源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路122号王家梁陶瓷市场东前排20号。

法定代表人:马根元,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姚丽,女,****年**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晓东与被告新疆鑫海锐祥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新疆俊腾浩源新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姚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张晓东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晓东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晓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7.01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并申请撤诉,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晓东负担;其余受理费562.01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张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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