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保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王屋镇石匣村。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乾锋,又名杨保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王屋镇石匣村。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保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王屋镇石匣村。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保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王屋镇石匣村。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卫国,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乾富,又名杨保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王屋镇石匣村。
原审被告:河南省济源市王屋镇石匣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德智,该村委会主任。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保证、杨乾锋、杨保安、杨保战因与被上诉人杨乾富、原审被告河南省济源市王屋镇石匣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20)豫9001民初6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20)豫9001民初61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保证、杨乾锋、杨保安、杨保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