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聊城市昊东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汇通国际物流园B区363号。 法定代表人:付崇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长静,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义飞,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宁波吉合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孙陆村黄保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鸽,经理。 被告:张小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孙陆村黄保路*号。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聊城市昊东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吉合机械有限公司、张小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聊城市昊东钢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9元,由原告山东聊城市昊东钢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邢炳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房 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