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聊城市昊东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汇通国际物流园B区363号。 法定代表人:付崇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长静,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义飞,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宁波吉合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孙陆村黄保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鸽,经理。 被告:张小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孙陆村黄保路*号。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聊城市昊东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吉合机械有限公司、张小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聊城市昊东钢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9元,由原告山东聊城市昊东钢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邢炳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房 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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