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姜金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申请人:徐景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海兴县。
被申请人:海兴县鹏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兴县赵毛陶镇西曲河南3华里。
法定代表人:徐景田,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陈金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被申请人:海兴县红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兴县海政路北兴顺街西。
法定代表人:陈金义,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姜金英与被申请人徐景田、海兴县鹏程商贸有限公司、陈金义、海兴县红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姜金英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在110万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徐景田、陈金义、海兴县鹏程商贸有限公司、海兴县红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金融机构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姜金英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在110万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徐景田、陈金义、海兴县鹏程商贸有限公司、海兴县红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金融机构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冻结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瑞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凤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