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裴莹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逊克县。
被告:忆江南饭店。负责人:周长山。
地址:逊克县。
审理经过
原告裴莹莹与被告忆江南饭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因原被告已于私下达成和解,故原告霍富家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裴莹莹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