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施玉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连江县人,住湖北省武汉市经济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紫崴路42号泷澄大厦22-23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156620548Q。
法定代表人:陈明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梅县世诚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大胜关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5683086069。
法定代表人:蔡清章,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黄梅县世诚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施玉郎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确认书》及债权转让通知。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20年12月1日,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2018)鄂11民初439号、(2019)鄂民终75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黄梅县世诚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权全部转让给施玉郎,并于2020年12月14日向黄梅县世诚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债权转让通知。2020年12月21日,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岀具《债权转让确认书》,确认将(2018)鄂11民初439号、(2019)鄂民终75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黄梅县世诚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权全部转让给施玉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债权的转让,已邮寄送达债务人黄梅县世诚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依法完成了债权转让告知程序。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书面确认该债权转让事实,认可施玉郎为(2018)鄂11民初439号、(2019)鄂民终755号民事判决的权利人,申请人请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变更施玉郎为(2019)鄂民终755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