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秀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原告:刘国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告:王英,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秀彩、刘国财与被告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秀彩、刘国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李秀彩、刘国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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