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x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国网山西省x供电公司。
负责人:贾x,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肖x荣与被告国网山西省x供电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以其与被告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肖x荣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肖x荣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二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