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振和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黄广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艳君,北京市京师(菏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许峰。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振和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振和元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海振和元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